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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BTS/TC57/SC5涂装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1997年8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涂装技术领域生产、使用、科研、监督、检验、教学和经销等方面的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涂装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组建和发展本分技术委员会。本分技术委员会的对外代号为CSBTS/TC57/SC5。
第三条 TC57/SC5是从事全国涂装技术标准化的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涂装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
第四条 TC57/SC5接受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部和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 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经总委会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我国的国情并按照我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并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标准化研究开发项目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协助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总委会组织完成本专业标准制定、修订、复审和标准化科研工作的计划任务及行业任务。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 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书面报告,对标准化成果负责进行评议并通过总委会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有关部门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工作中,承担涂装标准化范围内的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评价工作中,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本专业标准宣传与实施以及人员培训,承担本专业标准及情报资料的传递与服务工作以及技术咨询工作,及时提供标准化活动动态和有关最新标准文件以及所获得的国内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开展涂装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涂装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部和总委会下达的及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与标准化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TC57/SC5由涂装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其中应扩大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组成方案经总委会同意,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每届委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TC57/SC5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根据需要还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人数不少于23人,需要时可聘请涂装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TC57/SC5的委员由涂装技术领域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监督、检验和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有关单位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由秘书处所在的单位推荐。以上人员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对不执行本章程,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TC57/SC5的任务或工及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TC57/SC5可提请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或另选其他单位人员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另行聘任。
委员会应积极参加TC57/SC5的工作(如标准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TC57/SC5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TC57/SC5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TC57/SC5设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推荐一名代表,经TC57/SC5批准并颁发聘书。通讯委员会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可应邀列席TC57/SC5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TC57/SC5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都应按时向TC57/SC5交纳会费。年交费起数:委员为600元,通讯委员为500元。欢迎有识之士和单位资助。
第十九条 TC57/SC5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成都祥和磷化有限公司。在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TC57/SC5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纳入成都祥和涂料磷化有限公司计划。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
第二十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机械工业部及总委会派联络员与TC57/SC5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TC57/SC5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及总委会的要求,编制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或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的建议,经总委会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TC57/SC5根据上级下达的标准和行业技术工作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TC57/SC5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程序和复审工作程序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报秘书处后,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委员审查(会审或函审)。
审查标准送审稿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
第二十五条 TC57/SC5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 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TC57/SC5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上报。
第二十六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TC57/SC5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八条 TC57/SC5的经费来源来自如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2) 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3) 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4) 有关单位的资助(包括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二十九条 TC57/SC5的经费支出:
1) TC57/SC5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费用补贴;
2) 日常工作费用;
3) 对外联络工作费用;
4) 资料费、复印费、邮资费;
5) 审稿费;
6) 秘书处为完成TC57/SC5交办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经费的预决算交分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并受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每年书面向国家技术监督局、主管部门和总委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TC57/SC5每一年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新制、修订标准,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审议经费收支情况,讨论分委会的活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后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TC57/SC5秘书处进行解释。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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